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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青海鑫聪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青海鑫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素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青海鑫聪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青0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重庆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前支付原告青海鑫聪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9439756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青海鑫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直接从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9439756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青海鑫聪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放弃。现我院已将943975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青海鑫聪商贸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青0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