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艳娇、杨旭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娇,杨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娇,女,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被执行人:杨旭娟,女,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李艳娇与被执行人杨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艳娇于2016年12月26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旭娟支付申请人李艳娇借款本金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旭娟还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当中,另查明杨旭娟现已离婚,户口所在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