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14行初7号原告唐华光,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委托代理人付超,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长柏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曾涌,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明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成都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北泉路188号41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薛维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光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成都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唐华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华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华光负担。审 判 长 文 昊审 判 员 喻 萍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