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5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廊坊万腾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宇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万腾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宇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579号原告廊坊万腾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大城县臧屯乡野固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0984759861。法定代表人吕海亮,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宇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西柏坡石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7284185XK。法定代表人付建廷,该公司经理。原告廊坊万腾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宇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万腾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盛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