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彭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某、罗某某履行,但被执行人彭某某、罗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某所有的赣D×××××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