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娇娇与邯郸市邯山开心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娇娇,邯郸市邯山开心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052号原告:韩娇娇,女,汉族,1989年10月29日,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工作单位:峰峰矿区冀中能源总医院,政治面貌:群众,电话:17752971216被告:邯郸市邯山开心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83号法定代表人:吕运祥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吉山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韩娇娇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开心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娇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娇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