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戴恭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恭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11号罪犯戴恭满,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临海市红光金鑫铸造厂代表人,住临海市。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恭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戴恭满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22139.4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戴恭满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恭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2139.44元(上述款项均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君华、项某,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戴恭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恭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戴恭满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戴恭满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戴恭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恭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三个表扬。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戴恭满具备监管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恭满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恭满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