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冠江、李海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冠江,李海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08号原告:胡冠江,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高法小区旁,身份证号码4123211966********。原告:李海棠,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藏热村**号,身份证号码4127281964********。原告胡冠江与被告李海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胡冠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胡冠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冠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冠江负担。审判员 德 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