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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伍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伍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934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从君,总经理。被告:伍习明,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伍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