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支勇玩忽职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勇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刑初15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支勇,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永康市唐先镇资金资产资源服务中心负责人,家住浙江省永康市。现已死亡。辩护人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支勇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支勇于2017年1月2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蔚人民陪审员 胡 洪人民陪审员 金红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