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朱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朱国友,刘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戴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国友,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桂琴,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国友、刘桂琴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80908.3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36.5元,律师费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981元。但被执行人朱国友、刘桂琴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桂琴所有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两室房屋进行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执行人刘桂琴所有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两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0一八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