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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晓静;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静,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泽路11号纸业研究综合开发楼一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晓静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因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家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