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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孟春与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132号原告赵孟春,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石家庄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法定代理人:牛某委托代理人田晔,该公司职员。原告赵孟春与被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孟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赵孟春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