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韦光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韦光豪,李雪,石昌兴,张芳珍,黄云文,韦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675007016A。代表人:麦丽红,该支行主管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延奇,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韦光豪,男,壮族,1983年5月2日出生,���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李雪,女,壮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石昌兴,男,壮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张芳珍,女,壮族,1976年10月08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黄云文,男,壮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韦小娟,女,壮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光豪、李雪、石昌兴、张芳珍、黄云文、韦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六被执行人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本���22861.22元及利息,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系统、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安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01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远松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