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2017刑初65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6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住河南省确山县(以上身份信息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76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海珠区琶洲国际采购中心4.1馆H07展厅,盗得被害人谢某乙iPhone7128G亮黑色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343.50元)。2017年2月2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保利世贸展览馆2号馆E19-21展位,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赖某乙的单肩包1个,内有人民币800元、红米NOTE332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45.60元)、被害人赵某的单肩包1个、内有iPhone6S64G粉红色港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143元)。2017年2月26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事实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悔过书,涉案赃物及赃款基本缴还,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征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许文楚易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