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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郑双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郑双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92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20-23号。负责人:陈吉讯。委托代理人:周霞,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双双,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郑双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双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08.41元、滞纳金22727.84元(按最低还款额归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计至2016年8月25日)及利息52612.99元(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16年8月25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金鹿信用卡卡号62××05申领时间2008年8月信用额度5万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事实2008年10月19日开始透支,2011年5月24日最后透支29998元。截至2016年8月25日止,透支本金为49908.41元,透支利息52612.99元、滞纳金22727.84元,以上合计125249.24元。还款事实2012年4月19日还款5000元,2012年5月16日还款2000元,2012年6月10日还款2000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9908.41元透支滞纳金2495.4元透支利息截至2016年8月25日止透支利息为52612.9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双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透支款本金49908.41元、利息52612.99元、滞纳金2495.4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郑双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慧呀人民陪审员林晓丽人民陪审员叶淑珍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金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