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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增田与姚志佳、赵士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增田,姚志佳,赵士清,赵贵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013号原告:马增田,男,汉族,农民,1949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雷颖,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志佳,男,汉族,渔民,1980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滦南县,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董平,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士清,男,汉族,农民,1980年12月7日,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今下落不明。被告(追加):赵贵江,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告马增田与被告姚志佳、赵士清、赵贵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被告赵士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福林审 判 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闻一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