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增田与姚志佳、赵士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增田,姚志佳,赵士清,赵贵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013号原告:马增田,男,汉族,农民,1949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雷颖,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志佳,男,汉族,渔民,1980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滦南县,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董平,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士清,男,汉族,农民,1980年12月7日,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今下落不明。被告(追加):赵贵江,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告马增田与被告姚志佳、赵士清、赵贵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被告赵士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福林审 判 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闻一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