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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执复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扶沟县人民政府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磊,扶沟县人民政府,扶沟县人民政府招待所,扶沟县棉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执复16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文磊,住河南省沈丘县。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扶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张颖波,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彬,扶沟县政府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扶沟县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扶沟县人民政府招待所。法定代表人:石发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扶沟县棉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艺生,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王文磊、扶沟县人民政府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2016)豫16执异8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4月20日举行听证,复议申请人王文磊,复议申请人扶沟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彬、吉凤春参加了听证。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王文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国建设银行扶沟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扶沟县人民政府招待所、扶沟县棉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1996年10月21日作出(1996)扶经判字第14号经济判决书,主要内容:扶沟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扶沟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借款80万元及利息473532.67元(计息时间为:自1993年3月5日起至1996年10月20日止),扶沟县棉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997年4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扶沟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1年9月6日,周口中院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扶沟县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15年5月2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给王文磊。2016年5月28日,周口中院作出(2015)周执恢字第0002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扶沟县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扶沟县人民政府于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文磊清偿债务1296546元。后因申请执行人王文磊对债务数额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称,(2015)周执恢字第00023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1296546元的债务,没有裁定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迟延履行金是法定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故申请法院变更被执行人承担本金及迟延履行金3989110.67元。周口中院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人民法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追究其迟延履行责任的制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该案系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计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之日止。故异议人王文磊的执行异议请求部分成立。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豫16执异87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5)周执恢字第00023号执行裁定书中认定应清偿债务数额为1296546元的部分。复议申请人扶沟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周口中院在王文磊撤回异议申请后又追加扶沟县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错误;二、扶沟宾馆一直没有注销,不应将扶沟县人民政府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根据最高院海口会议纪要第11、12条规定,王文磊对扶沟县人民政府不享有债权,追加其为当事人错误。扶沟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已更名为扶沟宾馆,法定代表人也已经变更,周口中院应在裁定中变更被执行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四、扶沟县人民政府只需要承担裁定生效后的迟延履行金,之前的不应该由其承担。周口中院(2015)周执恢字第00023号及(2016)豫16执异8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且不应追加扶沟县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一、关于王文磊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问题。王文磊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系自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二、关于本案迟延履行利息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本案中,周口中院异议裁定说理部分认为王文磊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到《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之日止错误,应予纠正,王文磊在《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后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其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到受让之日止,但该异议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三、关于扶沟县人民政府是否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因周口中院(2016)豫16执异51号裁定已驳回其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且扶沟县人民政府对该异议裁定没有复议,应视为扶沟县人民政府默认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效力,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扶沟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因扶沟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其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扶沟县人民政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应依法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还款义务。故扶沟县人民政府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文磊撤回复议申请。二、驳回复议申请人扶沟县人民政府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执异87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