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寇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寇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禹培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寇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寇海军,系该村村主任。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寇家营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呼和浩特市瑞环(���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有车辆登记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104执1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冯 政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佩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