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兴荣与李秀英、赵乾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荣,李秀英,赵乾坤,薛林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717号原告:周兴荣,男,汉族,1964年02月10日出生,木垒县城镇居民,住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秀英,女,汉族,木垒县城镇居民,住木垒县。被告:赵乾坤,男,汉族,木垒县城镇居民,住木垒县。被告:薛林香,女,汉族,木垒县城镇居民,住木垒县。原告周兴荣与被告李秀英、薛林香、赵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周兴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原告周兴荣负担。审判员 赵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