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洪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刑初9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洪印,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许洪印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史修金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1)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1)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