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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海日图、呼格吉乐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日图,呼格吉乐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385号原告:海日图,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牧民。原告:呼格吉乐图,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额日和木,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海日图、胡格吉乐图与被告额日和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日图、胡格吉乐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额日和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2月17日,经原告海日图、呼格吉乐图担保,被告额日和木借高化成人民币20000元,当时约定利率月息2分。到期被告未还此款,高化成起诉二原告,无奈,二原告替被告偿还高化成25000元。还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至今未还此款,原告现在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未作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7日,经原告海日图、呼格吉乐图担保,被告额日和木借高化成人民币20000元。到期被告未还此款。高化成起诉二原告,二原告替被告偿还高化成25000元。还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此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代二被告偿还借款,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额日和木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海日图、胡格吉乐图代被告偿还的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