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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安巴托与杨耀云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巴托,杨耀云,宋大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246号原告:安巴托,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良,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36297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禅小区C幢9-10号。法定代表人:杨耀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祖,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杨耀云,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祖,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杨耀云之兄。被告:宋大勇,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体生,男,194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第三人:伍永忠,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巴托诉被告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耀云、宋大勇、第三人伍永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巴托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巴托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耀云、宋大勇、第三人伍永忠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巴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3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30元,由原告安巴托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