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丽云与张晓红、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云,张晓红,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46号申请执行人:何丽云,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张晓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日,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王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20日,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何丽云与被执行人张晓红、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0821财保125号民事裁定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1财保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