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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修孝杰与冀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孝杰,冀凤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871号原告:修孝杰,男,1977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冀凤燕,女,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修孝杰诉冀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修孝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修孝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修孝杰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