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修孝杰与冀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孝杰,冀凤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871号原告:修孝杰,男,1977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冀凤燕,女,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修孝杰诉冀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修孝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修孝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修孝杰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