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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名森、谢必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名森,谢必成,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朱火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名森,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必成,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0号紫荆花园6栋2层6111号房。法定代表人:谢名森,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晓倩,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火才,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再审申请人谢名森、谢必成、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火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谢名森、谢必成、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忽略再审申请人追加共同被告陈文剑的申请,在一审审理及判决中均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被申请人的借款,法院应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无理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适用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驳回被申请人朱火才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谢名森、谢必成、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所申请追加的被告陈文剑在本案中并不属于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一审法院未追加陈文剑作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朱火才所提供的相关借条、转账凭证及《结算协议书》等证据,认定谢名森向朱火才借款200万元到期未偿还并作出(2016)桂09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谢名森、谢必成、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申请再审过程中又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再审申请人谢名森、谢必成、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谢名森、谢必成、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梁 冰审判员  钟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金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