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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晶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28号罪犯尚晶,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太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尚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宣判后,尚晶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周刑��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尚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尚晶伙同栾振辉(已判刑)以能安排工作为由,二次骗取姚某某现金80000元;2013年4月至6月,尚晶伙同栾振辉(已判刑)以能不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开办驾校的苏某某、郑某某夫妇现金6632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车辆五辆(价值79200元),现金22000元。罪犯尚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8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尚晶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