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肖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肖某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李某申请肖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肖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7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