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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文德与周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德,周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393号原告:张文德,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被告:周长杰,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原告张文德与被告周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张文德于立案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但张文德至今未交纳,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