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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侯某与贾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2执20号申请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贾某。本院在执行贾某1、侯某、贾某2、贾某3与贾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标的物(位于偏关县城内前大街的房屋),经查询偏关县国土局和城建局房管科,该房屋无土地证和房产证,故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且双方当事人也无法就该房屋达成和解执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邬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