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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李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李冠君,冯晶晶,赵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西段136号,组织机构代码86644231-X。主要负责人:贾开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春,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李冠君,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冯晶晶,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赵宏伟,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冠君、冯晶晶、赵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车牌为鲁J×××××号抵押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郁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