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成安机械有限公司、贾小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成安机械有限公司,贾小冬,常州明豪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柏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号。负责人张增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技平、王晓波,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成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楼村村油树曹。法定代表人贾小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小冬,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常州明豪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雪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常州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效炳,该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江苏成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公司)、贾小冬、常州明豪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豪公司)、常州柏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常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1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柏泰公司的房地产,本案分配到款项17212565元,并收取了执行费用。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常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金 星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