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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行辖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吴建东诉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管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行辖30号原告吴建东诉被告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阜南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