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晓彬与肖金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彬,肖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82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彬,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肖金萍,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晓彬与被告肖金萍(2016)沪0106民初32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金萍其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社保、股票、房产及车辆等线索,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 琦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靖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