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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9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9309王统山与丰广标、许恒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统山,丰广标,许恒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9309号原告:王统山,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广标,男,1982年11月12题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许恒波,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好,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统山与被告丰广标、许恒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统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丰广标、许恒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统山撤回对被告丰广标、许恒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王统山承担。审 判 长  姜 莉审 判 员  李 虎人民陪审员  刘世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