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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2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06565-7。被执行人:赵岩,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