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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丽君与赵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君,赵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君,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赵永江,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杨立君与赵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赵永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赵永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