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丽君与赵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君,赵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君,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赵永江,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杨立君与赵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赵永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赵永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