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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9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西安帝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帝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7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帝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帝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帝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11391.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57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帝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