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书文与高平市泫氏家居广场展志天华木门店、河南众邦浩运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厚邦物流货运部、李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文,高平市泫氏家居广场展志天华木门店,河南众邦浩运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厚邦物流货运部,李五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373号原告:李书文,男,1972年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现住晋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军、韩燕妮,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市泫氏家居广场展志天华木门店,住所地:高平市泫氏家居广场*楼*****号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系高平市泫氏家居广场展志天华木门店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暨经营者:邢慧香,女,任高平市泫氏家居广场展志天华木门店店长。被告:河南众邦浩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平路中段郑平货运市场。法定代表人:赵浩亮,任经理。被告:河南省开封厚邦物流货运部,住所地:开封市豪德广场41栋15号。负责人:杨立峰。被告:李五杰,男,1973年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李书文与被告高平市泫氏家居广场展志天华木门店、河南众邦浩运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厚邦物流货运部、李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书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李书文负担。审 判 长 王卫山人民陪审员 史晓黎人民陪审员 黄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玲霖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