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与甘宜芹、李元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甘宜芹,李元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3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南路95号。负责人:左文雪,行长。被告:甘宜芹,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被告:李元新,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与被告甘宜芹、李元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计835.5元,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