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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定边县定边镇卫生院与定边县定边镇中心卫生院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定边县定边镇卫生院,定边县定边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定边县定边镇卫生院。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东正街67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杰,定边县定边镇卫生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进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定边县定边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东正街67号。再审申请人定边县定边镇卫生院因与被申请人定边县定边镇中心卫生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3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定边县定边镇卫生院于2017年7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定边县定边镇卫生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定边县定边镇卫生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