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贺红、刘永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红,刘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贺红,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永荣,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贺红与被执行人刘永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永荣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红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