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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小虎、姚怀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翟俊豪,薛峰,郭彬,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小虎,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姚怀收,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富成,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翟俊豪,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薛峰,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汝南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彬,男,1996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姚磊,男,1994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汝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及辩护人张进、扈家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00时00分,被告人乔小虎在与赵某、田某、刘某1等人在汝南县和孝镇赌博过程中,被告人乔小虎因赵某、刘某2在赌博中作弊引发纠纷,被告人乔小虎伙同被告人姚怀收、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等人将赵某、刘某2打伤,同时限制赵某、刘某2、田某、刘某1离开,并将赵某、刘某2、田某、刘某1控制后用车拉至汝南县汽车站西边的奇园宾馆内,进一步限制人身自由。后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体表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2头皮挫伤、眼部挫伤、体表皮下出血,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孟某、桑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刘某2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翟俊豪、郭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薛峰具有以下从轻情节: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过错引起的,在故意伤害及非法拘禁行为中,被告人薛峰起协助作用,在宾馆内没有殴打被害人,起次要作用,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的被告人姚磊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姚磊具有以下从轻情节: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过错引起的,在故意伤害及非法拘禁行为中,被告人姚磊起次要作用,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00时00分,被告人乔小虎在与赵某、田某、刘某1等人在汝南县和孝镇塘埠赌博过程中,被告人乔小虎发现赵某、刘某2在赌博中作弊后,伙同被告人姚怀收、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等人将赵某、刘某2打伤,同时限制赵某、刘某2、田某、刘某1离开,并将赵某、刘某2、田某、刘某1四人控制后用车拉至汝南县奇园宾馆内,进一步限制四被害人的人身自由。2017年4月15日2时30分,被害人赵某的亲属报警后,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将四被害人解救。2017年4月15日2时47分,被害人赵某、刘某2入住汝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体表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2头皮挫伤、眼部挫伤、体表皮下出血,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薛峰、翟俊豪、郭彬无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刘某2、田某、刘某1的陈述,证人孟某、桑某、商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抓获证明,被害人刘某2、赵某住院病历,被害人受伤部位照片,前科证明,(2015)驻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七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小虎在赌博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赵某、刘某2作弊,为泄愤伙同姚怀收、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对赵洪庆、刘某2实施殴打,致赵某轻伤,刘某2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在被告人乔小虎的指使下用车将被害人赵某、刘某2、田某、刘某1拉至汝南县奇园宾馆,限制四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乔小虎发现赵某、刘某2赌博作弊后,纠集他人对二被害人赵某、刘某2实施伤害,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姚怀收行为积极、主动,二被告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小虎对被害人赵某、刘某2实施殴打后,指使另六被告人将赵某、刘某2、田某、刘某1拉至汝南县奇园宾馆,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乔小虎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怀收、张富成、薛峰、郭彬、姚磊、翟俊豪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翟俊豪、郭彬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及被告人薛峰、姚磊对指控的故意伤害及非法拘禁罪,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小虎、姚怀收、张富成、翟俊豪、郭彬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薛峰、姚磊的辩护人关于薛峰、姚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采纳。被告人姚磊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七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二、被告人姚怀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三、被告人张富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四、被告人翟俊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五、被告人薛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六、被告人郭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七、被告人姚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