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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0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欧阳志亮与华荣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志亮,华荣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05040号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志亮,男,1959年1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祥,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华荣青,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宽,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志亮与被告(反诉原告)华荣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志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华荣青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志亮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华荣青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欧阳志亮撤诉;二、准许华荣青撤回反诉。审判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