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梁继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梁继旭,骆江英,梁才振,李红利,苏玉金,谢建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7号。负责人:刘庆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门君,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继旭,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被执行人:骆江英,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被执行人:梁才振,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被执行人:李红利,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被执行人:苏玉金,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阳朔县。被执行人:谢建财,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阳朔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梁继旭、骆江英、梁才振、李红利、苏玉金、谢建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梁继旭、骆江英、梁才振、李红利、苏玉金、谢建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重复立案,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此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4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丘 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