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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杨晓勇、杨晓帆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杨晓勇,杨晓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晓勇,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晓帆,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杨晓勇、杨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平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王平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如何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9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