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晓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明,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无固定住所。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伊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晓明进入嫩江县人民医院住院部5楼501病房内,趁住院患者熟睡和患者家属未在病房之机,将患者家属张某母亲放在病房窗台上包内的现金1600元盗走。所盗现金被王晓明挥霍。2.2016年8月4日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晓明进入嫩江县中医院住院部329病房内,趁病房无人之机,将患者李某放在病床上的棕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800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医院票据等物品。被盗现金被王晓明挥霍,钱包及钱包内其他物品被王晓明抛弃。3.2016年8月9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晓明在嫩江县人民医院住院部5楼的走廊内,趁患者王某和其丈夫李某1熟睡之机,将王某放在病床上的黄色女式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500元、一部手机、一个银手镯(经鉴定价值314.14元)等物品。被盗现金被王晓明挥霍,拎包及拎包内其他物品被王晓明抛弃。4.2016年8月23日4时20许,被告人王晓明进入嫩江县中医院住院部妇产科442病房内,趁病房内产妇及产妇家属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王某1(产妇母亲)放在病床上的女式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800元、一部手机。被盗现金被王晓明挥霍,钱包及钱包内其他物品被王晓明抛弃。5.2016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晓明在嫩江县人民医院住院部4楼走廊内,趁被害人张某1熟睡之机,将张某1放在身边的男式棕色背包盗走。包内有身份证、帽子、洗漱用品等物。被盗背包被王晓明抵押给嫩江县中医院附近洪艳包子铺的经营者李某2。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收缴已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王晓明在医院共计实施盗窃5起,盗窃财物总价值5014.34元。盗窃手机、钱包等物品被王晓明抛弃,无法进行价格凭估。经侦查,被告人王晓明于2016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县人民医院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张某1、王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3、张某、李某2、李某4的证言,失主及失主亲属出具的丢失报告、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嫩价认字[2016]0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嫩江县公安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张某1被盗物品照片、嫩江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被告人王晓明的户籍证明、嫩江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证明材料和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医院窃取病人及病人亲友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王晓明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明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