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旭日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济源市旭日技术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峰,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旭日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二社,职务经理.上诉人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旭日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9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7)渝05民终3884号《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预交上诉费1416元,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向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瑾审判员 严永鸿审判员 黄 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夕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