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商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商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艳玲,简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63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商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1331-1335号。法定代表人陈险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亮,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艳玲,女,1974年7月2日出生,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简利军,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广西阳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商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艳玲、简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国土局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执行长 楼豇炜执行员 陈怀瑛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