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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家泉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泉,王建业,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75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泉,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王建业,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原告陈家泉与被告王建业、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32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业、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其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社保、股票、房产及车辆等线索,本院依法网络冻结王建业、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 琦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靖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